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二十八条中除*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二十八条中除*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二十八条中除*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联系人:陆小姐 电话:025-68205719 传真:025-87716878 客服热线: Q 邮编:210017 邮箱:hx_emc@ 网址 地址:南京市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01幢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