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十二条至*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二十八条中除*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二十八条中除*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联系人:陆小姐 电话:025-68205719 传真:025-87716878 客服热线: Q 邮编:210017 邮箱:hx_emc@ 网址 地址:南京市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01幢6层